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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管理
2024-03-04 返回列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围绕保护修缮、风貌修复、人居环境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消防与防灾减灾设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方面,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谋划、建设、实施和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指南,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推进,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同时,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和本底条件,确定实施范围,厘清保护家底,明确保护对象,聚焦现状问题,提出保护提升总体目标,明确建设实施的具体内容、类型、对象、规模及区域。项目建设方案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甲级资质。
 
  建设指南明确,项目在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周边环境配套改善、必要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必要动态监测与智慧化管理六方面内容。其中提出,对项目范围内的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肌理织补,修复传统肌理,“镶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筑,延续历史文脉,塑造整体风貌。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
 
  建设指南同时明确,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规划、设计、用地、环评、建设等报批工作。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航拍、视频等方式做好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记录,项目完成后能适当展现实施前后对比效果和变化情况。
 
  项目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要落实日常巡查保护管理制度,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档案,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发生。项目建设内容应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历史文化保护水平和人居环境品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2.26 记者 刘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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